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,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,深化司法公开、促进司法公正,落实普法责任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本院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。现将选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聘名额
本次公开选聘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20名。
二、选聘条件
(一)听证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;
2.年满23周岁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;
3.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;
4.户籍所在地、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原则上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;
5.自愿担任听证员,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。
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优先入选:
1.从事法学、医学、理学、工学、经济学等教学和研究工作,具有一定专业经验;
2.从事律师、公司法务、司法鉴定、国土资源、工程建设、环境保护、知识产权、信息网络、心理咨询、财税、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,了解相关法律法规,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,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关资质;
3.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,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。
(三)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聘: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;
2.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;
3.人民陪审员、人民监督员;
4.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聘的人员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听证员: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
2.被开除公职的;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,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;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5.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;
6.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。
三、听证员的职责与义务
1.听证员将受邀参加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,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,就案件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,发表听证意见。
2.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,客观、公正、独立发表意见,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。
3.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案件秘密。
四、听证员的履职保障
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由本院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。
五、任职期限
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,原则上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。
六、报名要求
(一)报名时间
自公告发出之日起,至2025年4月15日,逾期报名不予受理。
(二)报名方式
接受公民书面自荐报名,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推荐报名。
(三)报名材料
书面填写《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》(附件),表格一式二份,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公章;单位推荐的,需写明单位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。连同身份证明、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、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,于报名时间截止前,当面递交或邮寄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第六检察部。
(邮寄地址: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09号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第六检察部;邮编:410001;联系电话:0731-82010182)
七、选聘程序
(一)初审和考察
2025年4月18日前,按照选聘条件,对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,并组织考察,提出初步人选。
(二)确定人选
院党组综合候选人的政治素质、专业背景、工作经历等情况,研究确定听证员拟聘人选。
(三)社会公示
通过本院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聘听证员名单,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,取消其聘任资格。
(四)公布名单
拟聘人员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,本院作出聘任决定,颁发聘书,并向社会公布听证员名单。
八、联系方式
有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选聘事宜,可向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咨询。
联系人:罗霄,联系电话:0731-82010182
附件: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申请(推荐)表
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
2025年3月26日